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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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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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更情形: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工商处字[2019]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000036111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仙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150.000000万元人民币,没收金额:7306.576623万元人民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03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工商处字[2019]13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工商处字〔2019〕13号 当事人: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101房自编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1209、1210、1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仙强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8日 营业期限:2017年07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于2018年9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4月,当事人通过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中国)签订《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获得以下权限:一是淘宝(中国)平台应用数据接口(即API)的权限;二是成为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妈妈)的推广服务商;三是通过同意采用阿里妈妈的“淘宝联盟”CPS营销方式(即同意淘宝按照商品成交量收取推广服务费),取得从“淘宝联盟”平台(即汇集天猫和淘宝网同意使用上述CPS营销方式的商家的平台)采集商品信息至花生日记平台的权限。 2017年7月28日当事人开始上线运营“花生日记”APP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按照消费者喜好、推广费用金额大小等设置筛选条件,主动选择推介“淘宝联盟”中相关商家的商品信息。平台规定只有注册成为花生日记会员,才能登录浏览商品信息,并通过平台链接至天猫或淘宝购买商品。 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立案期间,当事人以平台运营商可获取其发展的会员所购买的商品一定比例的佣金为诱饵,发展了多个粉丝数量多、流量大的流量运营公司,作为其分公司(也称之为运营中心),再由这些分公司去管理运营商,运营商负责发展会员,按照层级提取酬金。在上述期间,当事人通过设定“平台(分公司)—运营商—超级会员—超级会员... ...超级会员”的层级式管理架构,采取多层级佣金计提制度和会员升级费用等手段,发展会员2100多万人,会员层级最多达51级,会员遍及全国各省市,收取佣金金额达456744401.69元。当事人采用传销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如下: (一)发展花生日记APP平台会员,收取“超级会员”费用。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间,在平台设置规则,规定会员只能领取花生日记平台的优惠券,而超级会员以及运营商才能获得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佣金的资格。而会员如果希望升级成为超级会员,则需要交纳99元升级费用。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共发展超级会员7247人,收取费用717453元。 后鉴于有会员投诉,从2018年1月16日起当事人修改了上述规则,将会员和超级会员进行合并,用户一经注册就成为超级会员,不再收取费用。 (二)当事人制定规则,以平台管理运营商,并以运营商为金字塔顶层各自发展下级超级会员。当事人最终通过会员消费实现层级计酬。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发展粉丝数量多、流量大的流量运营公司作为其分公司,分公司依据与当事人的协议,主要负责发展和管理运营商,并通过微信、微博、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社交平台,以及在线下散发宣传单或宣传手册等方式,不遗余力推广平台,宣传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 运营商为当事人经营模式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作用为通过大量发展下级会员,以获取下级会员消费后的佣金计提。本案中的运营商同时也是“淘宝联盟”旗下的“淘宝客”,且绝大部分为自然人。运营商的产生,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一是由分公司直接将其名下有“流量”的成员发展成运营商,配发运营商ID;二是超级会员成长值达达到5000点、自愿升级做运营商(成长值的计算规则由当事人制订,主要包括超级会员的引流人数、订单数量、每日登录、完善头像、完善昵称、绑定支付宝等条件)。超级会员升级成为运营商后,便与原上级的运营商脱钩,其之前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全部转为他的下级,成为新的链条,其可以按照运营商的规则从其下级所有超级会员购物金额提取佣金。当事人通过不断重复上述过程,不断有新的超级会员通过发展人员升级成为运营商,从而形成了归属平台的3万多以运营商为金字塔尖、纵深不断发展超级会员的金字塔推荐结构。 运营商通过平台配发的专属“花生日记”邀请码(6至7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如618618、66NNDD),以多种渠道发展他人扫其邀请码,在平台注册为超级会员,成为其下级。 超级会员通过扫码注册后,获得平台提供的专属邀请码,其可不受任何限制以该邀请码邀请他人扫码注册,他人注册成功之后成为其下级超级会员。该过程不断重复从而不断产生新的超级会员。运营商与超级会员,超级会员之间均通过专属邀请码建立上下级关系。 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记”APP平台形成了31530个以运营商为塔尖的金字塔结构,会员总数达21534555人,其中组织结构达到三级及三级以上层级的会员共有21496085人,占了全部会员人数的99.82%,层级最多的链条已经发展至51层。 当事人通过上述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其违法所得经查证构成如下: 一是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间,规定会员交纳99元费用成为超级会员,从而取得发展他人为其下级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产生的佣金进行计提的资格。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发展超级会员7247人,收取超级会员费717453元。 二是当事人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通过平台发展会员,形成31530个以运营商为金字塔塔尖,21534555会员参与其中的各自闭环的上下级链条,各链条内以下级购买商品产生佣金为依据计算层级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经核查,当事人通过平台设定规则与程序,完成推销商品——引导购物——计算佣金——识别层级——分配佣金等一系列活动。其佣金基本分配规则为,超级会员通过平台购买商品产生佣金后,当事人剔除淘宝(中国)扣除的10%至12%佣金服务费后,将剩余佣金视为100%,由当事人平台计提18%,运营商计提22%,余下部分按照50%和10%的比例,分发给购物的超级会员及其上一级会员。当事人佣金的分配按月结算,具体为当月结算上月产生的佣金,该佣金由淘宝(中国)完成核算并扣除佣金服务费后,将佣金转至运营商(同时也是淘宝联盟的淘宝客)账下,运营商在扣除其22%计提后,将剩余的78%佣金以充值方式缴至平台,当事人通过平台计提18%,然后将50%划给购物的超级会员,将10%划给该购物会员的上一级会员。如果运营商违反当事人制定的上述规则,不将其从淘宝(中国)收到款项上缴至平台,当事人会取消其运营商资格,将其下级所有会员移给其它的运营商线下。 当事人制定了除平台外的运营商——购物会员的上级会员——购物会员三层的佣金计提规则,即会员购物后,除其本人外,其直接上级会员及运营商可从其购物佣金中提成。如果购物会员的上级会员之上仍有上级会员的,则不论多少级,只计算闭合链条中的层级数,不计提佣金。 根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淘宝(中国)与当事人结算了94253801条订单,每条订单所产生的推广费用按10%到12%不等比例扣除后,余下的款项每月返还给平台。由于淘宝(中国)并非是按照同一比例扣除每条订单所产生的推广服务费,因此,在当前技术无法完整全面还原所有淘宝(中国)扣除费用准确数据的情况下,我局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考虑,统一按12%比例计算淘宝(中国)扣除的费用。 经核算,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减除淘宝(中国)扣除的推广服务费后,平台共产生佣金401935073.49元。该笔佣金,依据当事人设定的规则,平台提取18%,运营商提取22%,购物会员提取50%,购物会员的上一级会员提取10%。据此,认定当事人通过传销方式获取非法所得72348313.23元。 综上,我局认定本案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违法所得合计73065766.2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与淘宝(中国)签订的《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开放平台调用应用数据接口(API)给淘宝、天猫提供导购服务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与淘宝(中国)签订的《云服务器服务ECS服务条款》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租赁阿里云服务器支持“花生日记”平台系统运行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与会员签订的《花生日记超级会员服务协议》,证明超级会员拥有通过花生日记APP平台推荐直属会员和间接会员的权利,以及从下线交纳的费用中提成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与运营中心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证明运营中心可根据该协议约定内容,使用花生日记APP邀请花生超级会员、对超级会员进行管理,获得推广服务费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与运营商签订的《运营商协议》复印件,证明运营商根据该协议约定内容,发展和管理其下线会员,可从淘宝公司返还的费用中,直接提取其下线会员购物所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用中的22%款项等情况; 证据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会员升级为超级会员费用明细情况,证明当事人通过企业支付宝账户1613666865@qq.com,收取超级会员升级费用的情况; 证据八: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阿里云协查【2018】第211号信息的回复》,证明当事人租赁阿里云服务器支持“花生日记”商城系统运行,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 证据九: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仙强进行询问的8份笔录,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并具体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 证据十:对当事人技术部主管李林勇、财务部主管朱丽玲、运营部主管周华林、产品部经理彭慧明及其他员工的询问笔录,共计2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计算机技术、财务手段及产品管理等方面具体实施传销活动情况;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运营中心广州三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花生日记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广州一六八花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白富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会义等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 证据十二:对当事人运营商梁浩斌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 证据十三:对当事人的超级会员黄晓丹以及黄晓丹发展的超级会员姚伟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 证据十四:当事人使用“精斗云”财务软件的系统后台截图电子数据和部分打印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运营商、超级会员收取相关费用的对账单、提现管理程序),证明当事人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 证据十五:《广州花生日记网络传销证据》的举报信; 证据十六: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13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①当事人的“花生日记”平台存在由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的上下线网络层级架构;②当事人设置层级、设置会员级别、设置计酬规则、给付报酬、发展人员实施传销;截至2018年9月25日的涉案人数、层级总数、各层级会员人数、上下线层级关系、当事人获取的佣金情况。 2019年2月22日,本局将上述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处罚幅度,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19年2月26日法定期限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本局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召开本案听证会,并依程序送达召开听证会的通知至当事人。2019年3月6日当事人以需进一步核对公司账目为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本局经研究,认为其延期理由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同意延期,听证会依规定于2019年3月13日举行。 听证会上,当事人陈述其申辩意见,包括一是其属于商品推广平台,其实际盈利仅为1%,其余的17%是受委托给予合作经营商的推广服务费;二是其商业模式具有合理正当的商业目的,与旨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有异,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的前提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认定为传销;三是其推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市场交易,为近六万个运营商创造了就业岗位。 办案单位认为:一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在本案当中当事人实际上是利用自行开发的花生日记APP平台,采用“会员制”的经营模式,限定会员才能登陆花生日记APP进行购物及获取佣金。而当事人在发展会员的过程中,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间,设置规则,规定会员只能领取花生日记平台的优惠券,而超级会员以及运营商才能获得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佣金的资格。同时设定会员升级为超级会员的,则需要交纳99元升级费用。当事人的该种行为,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同时,当事人设定佣金计提规则,一方面利用花生日记APP统一管理,将21534555会员分布在31530个以运营商为塔尖的金字塔层级中,层级最多至51层,并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各金字塔内以下级购买商品产生的佣金计算层级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当事人制定了除平台外的运营商——购物会员的上级会员——购物会员三层的佣金计提规则,即会员购物产生佣金后,购物会员计提50%,其上级会员计提10%,其所在金字塔的塔尖运营商计提22%,而平台计提18%作为管理费用。该种规则虽然将购物会员的上级会员之上的更多上级会员,排除在计算佣金计提之外,而只是起到计算层级并起到导向至塔尖的运营商的作用。但其行为实质已经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 二是办案部门对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 本案当中涉及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当事人收取超级会员99元升级费用所产生。即当事人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间,收取7247人次,合计共717453元。上述当事人收取的非法利益,有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当事人的口供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等证据证实。第二部分是当事人通过设定层级发展会员并通过下级会员购物所产生的佣金作为层级计酬依据所谋取的非法利益。经调查取证,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其花生日记APP平台的运营,共结算订单数94253801条,产生佣金总额401935073.49元(已扣除淘宝中国收取的佣金服务费)。 对上述当事人通过传销方式产生的违法佣金数,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均视为非法利益。但是基于本案为开发花生日记APP平台并制定具体传销营销模式的主体,非其名下的运营商及超级会员,故办案人员主张平台名下运营商及计提佣金的两级超级会员合共82%的佣金数不计入当事人实际获利当中,仅将当事人实际获取的18%佣金数,即72348313.23元,作为其通过传销手段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该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分别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仙强、股东廖贻志、当事人技术部主管李林勇及当事人运营商温荣灿、超级会员廖权辉五人六份口供证实;违法所得的相关数额有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报告确定,并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仙强口供确认。综上,办案单位认为本案当中对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认定准确。 本局认同办案单位听证中陈述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其经营行为不属于传销及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的意见不予采纳,而对当事人陈述其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的陈述意见,则与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关。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制定经营与会员发展规则,要求会员交纳99元的升级费用升级成为超级会员,取得发展他人成为超级会员资格以牟取下线佣金计提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 当事人通过制定会员发展和层级计提规则,以多层级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形成上下线,同时依据下线会员购物取得的佣金进行多层级计提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其改正传销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3065766.23元; (3)罚款1500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电话:020-3883511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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